育兒津貼申請條件:
1.0至2歲兒童。
2.兒童之父母至少一方在家照顧兒童(即未能就業)。
3.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5,000元(補差額)。
4.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4,000元(補差額)。
5.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庭:每名兒童每月2,500元。


申請限制性:
1.兒童是由父母一方或雙方自行在家照顧,所以會進行未就業的查核。
【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12月之金額(101年度18,780元*12月=225,360元】。
2.設有排富規定,所以會有報稅稅率是否達20%的查核。
3.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重複請領。另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亦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指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其也由各縣市自行開辦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


申請規定:
1.本津貼係申請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提出申請。
2. 洽詢方式: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新北市市政府社會局、內政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
3.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各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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